近日,臨江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保險理賠糾紛案,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保險賠償款10萬元。 2007年7月25日,邱某為自己的汽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財產保險合同,保險期為一年,其中約定車內人員險(司乘險)為4萬元、第三者責任險為15萬元。同年12月29日,葉某在開車行駛的途中會車時與汽車相撞,致使車內4人受傷及對方車輛受損。事故發(fā)生后,邱某撥打110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案,經交警處理,認定其負事故全責。 后邱某將相關理賠材料交到某保險公司,但保險公司以保險公司未立案為由不予理賠。今年1月,邱某訴至法院,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10萬元。 在庭審中,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,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單上載明的內容,葉某應該在出險后48小時內向被告報案,未報案;事故損失無法核實,保險公司未立案,故被告拒絕理賠。 法院審理后認為,邱某已在48小時內向被告報案,且該起事故損失已經被確定,不存在損失無法確定的情形。保險公司是否立案與原告無關,這不是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法定理由。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 |